
东莞实践教育学性质和特征
1、实践教育学除了给教育行为提供规范取向外,还应为存在着的教育情景提供有用的实证知识。它应尽可能地考虑科学的成果并以实践取向的形式把它们表达给教育者。所表达的内容不能违背科学有效的陈述。
2、实践教育学的陈述类型要清楚,不能混淆实证陈述、分析陈述、价值判断或规范陈述。这是检验陈述是否真实和有效的先决条件。
3、实践教育学应该坚持逻辑规则。特别重要的规则是:规范(应然陈述)不应该源于描述性陈述,而只能从被认为是规范的前提中推导出来。
4、价值判断所依赖的基本价值观应予以明确阐明,或至少能从它们出现的特殊情景中识别出来。
5、规范的内容应尽可能清楚地表述。
6、实践教育学的语言应当是明白易懂的。理论家应使复杂的关系、深奥的思想变得清晰、简洁明了;应使其著作对读者来说,即具有吸引力,又可以理解。
7、实践教育学不仅可以用描述性的语言,而且还可以运用情感性的语言。情感语言的运用不应该代替描述性语言,而应该在情感上支持理性上有根据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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